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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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憲二字第367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12 月 17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5867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27次會議
- 聲請人
- 鍾啓展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加重詐欺案件,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19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規定,牴觸法律明確性原則、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與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23條意旨有違,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加重詐欺案件,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19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規定,牴觸法律明確性原則、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與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23條意旨有違,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一、系爭規定雖將行為人三人以上以共同正犯相繩,然實際上,行為人即便與其他正犯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其主觀上未必認知犯罪行為之行為人有三人以上,系爭規定欠缺明確性原則中之可理解性及可預見性。二、關於刑法第221條加重強制性交罪、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第326條加重搶奪罪及第330條加重強盜等罪,均係考量多數行為人會加重被害人之身心侵害,對人身威脅較高,然系爭規定縱使會更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危害其財產法益,但無論如何不會使其人身法益收到威脅。系爭規定之不法程度顯然較低,二者應不得適用相同刑罰。三、系爭規定以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主觀惡性較重為由,將詐欺行為態樣以人數為區分,對與保護財產法益之目的間不具合理關聯。是系爭規定牴觸法律明確性原則、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與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23條意旨有違等語,並聲請作成停止執行之暫時處分決定。
(三)查系爭規定「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之意涵,文義客觀上並無難以理解之處,其意涵既尚得透過司法實務加以確認,則何以有違反法律明確性之疑義,聲請意旨並未提出具體論證。至系爭規定之法定刑,與其他相類似規定比較,並無明顯不合理之處。聲請人若因個案情節顯可憫恕,尚得請求法官依法減輕或免刑,則其法定刑何以有罪刑不相當之情形,聲請意旨亦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陳明。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憲法解釋部分既已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5867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7次會議
聲請人
鍾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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