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472號
- 公布日期
- 106 年 12 月 1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68次會議
- 聲請人
- 謝清彥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妨害公務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36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規定,有違反憲法第5條及第7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妨害公務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36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5條及第7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第1454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仍略謂:系爭規定僅處罰人民侮辱公務員,卻不處罰公務員侮辱人民,未平等維護雙方對等尊嚴,有違憲法平等原則等語。核其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68次會議
聲請人
謝清彥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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