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242號
- 公布日期
- 103 年 10 月 2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23次會議
- 聲請人
- 蔡曾奇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過失傷害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0一年度交易字第四0七號及臺灣高等法院一0三年度交上易字第二七二號刑事判決,有違反憲法第八條、第十六條及第八十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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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過失傷害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0一年度交易字第四0七號及臺灣高等法院一0三年度交上易字第二七二號刑事判決,有違反憲法第八條、第十六條及第八十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過失傷害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0一年度交易字第四0七號及臺灣高等法院一0三年度交上易字第二七二號刑事判決,有違反憲法第八條、第十六條及第八十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就上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判決,以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該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未對於檢察官之濫行起訴及原審法官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未正確審酌證據等事項為事實審理,而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十六條及第八十條云云。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調查證據及認事用法之當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一法令於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且法院判決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亦非得為聲請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23次會議
聲請人
蔡曾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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