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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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0321號
- 公布日期
- 101 年 07 月 27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92次會議
- 聲請人
- 廣南國際有限公司代表人亓瓊玲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訴更一字第四一號及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判字第一三五三號判決,所適用之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及第四十一條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及上開判決適用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所表示之見解,有過度侵害人民之商業性言論自由、違反比例原則等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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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訴更一字第四一號及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判字第一三五三號判決,所適用之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及第四十一條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及上開判決適用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所表示之見解,有過度侵害人民之商業性言論自由、違反比例原則等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公平交易法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訴更一字第四一號及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判字第一三五三號判決(以下合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及第四十一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及上開判決適用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所表示之見解,有過度侵害人民之商業性言論自由、違反比例原則等疑義,聲請解釋。按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經聲請人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認其未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上訴為不合法,以九十八年度裁字第二四九七號裁定駁回,是該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查聲請人代理「電熱爐」產品,卻以不實廣告方式刊登其與非同類產品之「電磁爐」電磁波測試之比較數據,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據此依系爭規定先後兩次處罰聲請人,聲請人乃各別提起兩件行政爭訟,經確定終局判決分別駁回其訴在案。聲請意旨略以,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規範比較廣告「虛偽不實」之意涵不明確,及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之行為」等構成要件,亦屬不確定之法律概念,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另上開判決適用同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虛偽不實」之要件所表示之見解,過度限制商業性言論自由,有違比例原則云云,僅係憑聲請人主觀見解泛詞指陳系爭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客觀上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且上述判決係認聲請人刻意隱瞞電熱爐之電磁波本質上較電磁爐為低之重要交易資訊,致使大眾認知錯誤而誤認其產品較優越,係認為聲請人違反同法第二十四條及第四十一條之規定有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並未認定聲請人有顯失公平之行為,是聲請人就此顯失公平部分之指摘,亦非對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違憲為具體指摘。又聲請人指摘上述判決適用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所表示之見解違憲部分,因法院判決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憲法之客體。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92次會議
聲請人
廣南國際有限公司代表人亓瓊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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