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5524號
- 公布日期
- 85 年 09 月 0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055次會議
- 聲請人
- 王江城、王樹輝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三年度抗字第一四六○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國籍法第一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三年度抗字第一四六○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國籍法第一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返還擔保金之存提事件,向台灣高等法院聲明異議,嗣為該法院以八十三年度抗字第一四六○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乃主張該確定裁判所適用之國籍法第一條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係在陳述有關僑民及外交政策之意見,並未具體指摘該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本身,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55次會議
聲請人
王江城、王樹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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