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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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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739號

解釋日期 72 年 02 月 11 日聲請人 王忠純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72 年 02 月 11 日
會次
大法官第713次會議
聲請人
王忠純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再請解釋刑事訴訟法第三一九條第二項但書之適用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再請解釋刑事訴訟法第三一九條第二項但書之適用案。

決議

查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前以刑事訴訟法第三一九條第二項但書之適用問題,關於牽連犯較重之罪不得提起訴訴,其效力是否可使得提起自訴之輕罪,亦不得提起自訴,聲請解釋,經本會議與首開規定不合,予以不受理在案。茲聲請人復以同一法律問題,對於最高法院檢察署函達之意旨,表示其個人主張,認為牽連犯之重罪雖不得自訴,其輕罪則應不受影響,再請解釋。核其所請,純係刑事訴訟法第三一九條第二項但書之如何適用問題,並非對該法條規定,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仍應得請解釋之規定未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713次會議

聲請人

王忠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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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361 字 · 2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