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487號
- 公布日期
- 99 年 01 月 2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51次會議
- 聲請人
- 臺中市政府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臺中市北區區公所改認定臺中市美○殿大樓為半倒之處分,行政法院作出不同裁判結果,不僅有違憲法上之平等原則,且衍生後續繳還慰助金之爭議,聲請統一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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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臺中市北區區公所改認定臺中市美○殿大樓為半倒之處分,行政法院作出不同裁判結果,不僅有違憲法上之平等原則,且衍生後續繳還慰助金之爭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中央或地方機關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就其職權上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與本機關或他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但該機關依法應受本機關或他機關見解之拘束,或得變更其見解者,不在此限,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同條項第二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九二一大地震受災區建築物危險分級判定事件,臺中市北區區公所將九二一大地震毀損之臺中市美○殿大樓,由原認定全倒改為半倒處分,並據而函請受災戶繳回溢領慰助金,部分住戶不服分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三四五號判決、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七三九號判決與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三六六號裁定,均駁回原告之訴,惟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判字第一○二三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卻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聲請人臺中市政府遂認行政法院裁判結果歧異顯有違平等原則,爰依大審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聲請本院統一解釋。關於依大審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聲請統一解釋部分,查聲請人並未指陳其職權上所適用之法令究竟為何,僅係指摘行政法院裁判結果歧異,然裁判認事用法之當否或是否有所歧異,依現行法制,並不得為統一解釋之客體。至依同條項第二款聲請統一解釋部分,查聲請人臺中市政府並非裁判當事人,且所稱歧異之行政法院裁判係屬同一審判機關所為,復未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於確定終局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聲請,故亦不得聲請統一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51次會議
聲請人
臺中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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