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10年度憲二字第305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09 月 10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5625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22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縣錞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102年執更乙字第3345號執行指揮書,所適用之刑法第47條、第48條及第477條累犯加重規定,違反憲法保障之人身自由、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及比例原則,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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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102年執更乙字第3345號執行指揮書,所適用之刑法第47條、第48條及第477條累犯加重規定,違反憲法保障之人身自由、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及比例原則,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102年執更乙字第3345號執行指揮書(下稱系爭執行指揮書),所適用之刑法第47條、第48條及第477條累犯加重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違反憲法保障之人身自由、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及比例原則,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依系爭規定累犯加重規定判處有期徒刑23年10月,系爭規定既經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宣告違憲並限相關機關於2年內修法,聲請人之案件應比照上開解釋獲有效法律救濟等語。
(三)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系爭執行指揮書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5625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2次會議
聲請人
陳縣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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