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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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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憲二字第450號

解釋日期 109 年 10 月 23 日聲請人 魏桂卿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9 年 10 月 23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9679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9次會議
聲請人
魏桂卿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聲請非常上訴及陳情等案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陳字第79號函及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106年度偵字第30721號不起訴處分書,均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聲請非常上訴及陳情等案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陳字第79號函及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106年度偵字第30721號不起訴處分書,均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非常上訴及陳情等案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陳字第79號函(下稱系爭函)及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106年度偵字第30721號不起訴處分書(下稱系爭不起訴處分書),均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92次及第1497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聲請人已檢具最直接事證聲請非常上訴,最高檢察署以礙難辦理為由不受理,有何法律依據之正當性?2、系爭函欠缺檢察官官印,未敘明理由急行結案,瀆職可究責。3、作成系爭不起訴處分書之檢察官嚴重瀆職,大法官應予究責等語 。惟查檢察機關非常上訴不受理函、陳情案件之函及不起訴處分書,均非大審法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9679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9次會議

聲請人

魏桂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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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701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