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318號
- 公布日期
- 103 年 11 月 2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24次會議
- 聲請人
- 蔡心玲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排除侵害及其再審事件,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00年度訴字第一七0一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0一年度上字第九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一0二年度台聲字第四四一號民事裁定,法律程序嚴重錯誤,損害聲請人之基本權利,聲請統一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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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排除侵害及其再審事件,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00年度訴字第一七0一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0一年度上字第九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一0二年度台聲字第四四一號民事裁定,法律程序嚴重錯誤,損害聲請人之基本權利,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且其聲請,應於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內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排除侵害及其再審事件,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00年度訴字第一七0一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0一年度上字第九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一0二年度台聲字第四四一號民事裁定,法律程序嚴重錯誤,損害聲請人之基本權利,聲請統一解釋。就排除侵害事件部分,聲請人曾就前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上訴無理由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最高法院一0一年度台上字第八四六號民事裁定,以上訴不合法駁回,是此部分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至聲請再審部分,則應以最高法院一0二年度台聲字第四四一號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查聲請人曾就請求排除侵害事件聲請統一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四一五次、第一四一九次及第一四二二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聲請人不服本院前開不受理決議,茲復行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前開不受理決議違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二項但書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應受理其聲請等語。惟查本院大法官審理解釋案件所為程序上不受理之決議,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並無得聲明不服之規定。次查聲請人並未敘明上開確定終局判決及確定終局裁定究與不同系統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間,有何適用同一法令所表示見解歧異之情形;且此次聲請亦已逾越統一解釋應於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內聲請之法定期限。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與第二項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24次會議
聲請人
蔡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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