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10年度統二字第37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12 月 17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5867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27次會議
- 聲請人
- 李宗榮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339號、第4092號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564號刑事判決,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規定所表示之見解不同,聲請統一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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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339號、第4092號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564號刑事判決,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規定所表示之見解不同,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7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339號、第4092號刑事簡易判決(以下合稱系爭判決一)及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564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所表示之見解不同,聲請統一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已於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同年7月15日施行,系爭判決一及二所涉3案均應依修正後之系爭規定處理,法院對此未予詳查即逕行判決,對聲請人權益有極大之影響,多數檢察官與法官都認為聲請人應受觀察勒戒或不受理處分,只有少數法官裁判有期徒刑,故請求統一見解等語。
(三)按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系爭判決一及系爭判決二關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罪部分,均非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次查,系爭判決二關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罪部分雖屬確定終局判決,惟系爭規定並未為該判決所適用,聲請人亦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況聲請人並非指摘不同審判系統(例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就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有所歧異。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5867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7次會議
聲請人
李宗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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