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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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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2779號

解釋日期 105 年 01 月 15 日聲請人 現有石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王金鎮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5 年 01 月 15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38次會議
聲請人
現有石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王金鎮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廢止啟用許可事件,認改制前臺中縣政府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府工建字第○九四○二○三六八二號函適用臺灣省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場設置管理要點第二十三點違反行政執行法第七條之規定,有違憲之疑義;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廢止啟用許可事件,認改制前臺中縣政府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府工建字第○九四○二○三六八二號函適用臺灣省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場設置管理要點第二十三點違反行政執行法第七條之規定,有違憲之疑義;又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三一號判決、九十八年度再字第四八號裁定、停字第八號裁定、再字第一八號判決、一○四年度訴字第四六號裁定;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判字第二六八號判決、一○○年度判字第四三五號判決、九十八年度裁字第二五三七號、第一七三三號裁定、九十九年度裁字第二二八九號裁定、裁聲字第九七號裁定、一○○年度裁字第二五○一號裁定、一○一年度裁字第二○九○號、第二○九一號、第一三一八號、第一三一九號裁定、一○二年度裁字第一一○一號、第一一○二號裁定、一○三年度裁字第三八四號、第三八五號、第一五七六號、第一五七七號裁定、一○四年度裁字第一○八四號、第一九六○號裁定,有違法及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廢止啟用許可事件,認改制前臺中縣政府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府工建字第○九四○二○三六八二號函(下稱系爭函)適用臺灣省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場設置管理要點第二十三點(下稱系爭要點)違反行政執行法第七條之規定,有違憲之疑義;又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三一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九十八年度再字第四八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停字第八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再字第一八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一○四年度訴字第四六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三);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判字第二六八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三)、一○○年度判字第四三五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四)、九十八年度裁字第二五三七號(下稱系爭裁定四)、第一七三三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五)、九十九年度裁字第二二八九號裁定、裁聲字第九七號裁定、一○○年度裁字第二五○一號裁定、一○一年度裁字第二○九○號、第二○九一號、第一三一八號、第一三一九號裁定、一○二年度裁字第一一○一號、第一一○二號裁定、一○三年度裁字第三八四號、第三八五號、第一五七六號、第一五七七號裁定、一○四年度裁字第一○八四號、第一九六○號裁定(下併稱系爭裁定六),有違法及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

(三)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之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經查,系爭裁定一依法尚得提出抗告而聲請人未提出,即屬未用盡審級救濟,自不得據系爭裁定一聲請解釋;次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一、系爭判決二及系爭裁定二分別提起上訴及抗告,嗣經系爭判決三、系爭裁定四、系爭裁定五分別以上訴無理由、上訴不合法及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另查,聲請人曾就系爭裁定三提起抗告,經最高行政法院一○四年度裁字第一四四一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七)以抗告無理由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二、三、四及系爭裁定五、六、七為確定終局裁判(下併稱確定終局裁判),合先敘明。

(四)聲請意旨略以:1、系爭函引用系爭要點作成撤銷許可之處分,其處分時程已逾越行政執行法第七條有關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得再執行之規定。2、聲請人歷年來提出訴訟,均未得妥適之審理,有法院組織不合法及法官違反法官法之情形,聲請再審之過程中,法官應迴避而未迴避,導致多次判決之法官相互重疊,有違反行政訴訟法及憲法之疑義云云。核其所陳,關於聲請意旨1部分,因系爭函非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關於聲請意旨2部分,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法令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38次會議

聲請人

現有石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王金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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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729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