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8年度憲二字第386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03 月 20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07091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4次會議
- 聲請人
- 謝清彥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監獄行刑法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217號判決,所適用之收容人違規情節及懲罰參考標準表,違反憲法保障之人身自由、生存權、訴訟權及司法院釋字第313號、第402號、第559號、第166號、第251號解釋意旨,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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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監獄行刑法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217號判決,所適用之收容人違規情節及懲罰參考標準表,違反憲法保障之人身自由、生存權、訴訟權及司法院釋字第313號、第402號、第559號、第166號、第251號解釋意旨,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監獄行刑法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217號判決,所適用之收容人違規情節及懲罰參考標準表(下稱參考標準表),違反憲法保障之人身自由、生存權、訴訟權及司法院釋字第313號、第402號、第559號、第166號、第251號解釋意旨,聲請解釋。
(三)查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係以一部有理由廢棄發回(包括原判決駁回「對參考標準表之撤銷訴訟」部分),一部無理由駁回。其中廢棄發回部分,尚非確定終局判決,故聲請意旨指摘參考標準表違憲部分,聲請人自不得據此聲請解釋。其餘所陳,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摘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07091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4次會議
聲請人
謝清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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