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6336號
- 公布日期
- 89 年 01 月 2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134次會議
- 聲請人
- 黃茂林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二○五六號再審判決及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二九九四號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四條暨內政部六十六年八月二十六日台內營字第七四五二一○號函及六十八年十月一日台內營字第四○九五八號函,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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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二○五六號再審判決及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二九九四號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四條暨內政部六十六年八月二十六日台內營字第七四五二一○號函及六十八年十月一日台內營字第四○九五八號函,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巷道爭議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二九九四號判決及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二○五六號再審判決所適用之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四條、內政部六十六年八月二十六日台內營字第七四五二一○號函及六十八年十月一日台內營字第四○九五八號函,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系爭巷道為「私設巷道」,而行政法院則依相關證據認定為「現有巷道」,屬事實認定之爭執,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34次會議
聲請人
黃茂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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