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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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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6854號

解釋日期 91 年 07 月 12 日聲請人 立法委員邱彰等七十六人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1 年 07 月 12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194次會議
聲請人
立法委員邱彰等七十六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行使職權,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及第六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行使職權,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及第六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立法委員依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須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係立法委員邱彰等七十六人對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及第六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人之一邱彰因其所屬政黨決議開除黨籍,致遭中央選舉委員會函請立法院予以註銷立法委員資格,如認為其權利因主管機關之單方行政行為受有損害,應依循法定程序救濟,經確定終局裁判後,仍認其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始得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聲請解釋憲法。又聲請意旨稱立法委員不論係由人民選舉產生抑或為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出,其資格之喪失應依憲法之規定由人民行使罷免權,前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及第六十九條第二項,有關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出之立法委員,缺額遞補與不適用選罷法之規定牴觸憲法云云。查黨員違反黨紀應如何處分係政黨內部自治,非釋憲機關之審查事項。至有關立法委員缺額之遞補與是否適用選罷法之規定問題,業經本院釋字第三三一號解釋在案,其闡釋已甚明確,無再為解釋之必要。況本件係立法委員個人權益問題所引發,未據聲請人等敘明集體行使何項職權而生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疑義。本件聲請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不符,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94次會議

聲請人

立法委員邱彰等七十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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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698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