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764號
- 公布日期
- 103 年 06 月 0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18次會議
- 聲請人
- 沈振武、柯俊秋、柯俊英、柯俊明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認最高法院一00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八五號民事裁定,與行政法院(已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改制為最高行政法院)七十五年度判字第六八0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三六一三號判決、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二0二二號判決、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一二四一號判決、九十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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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認最高法院一00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八五號民事裁定,與行政法院(已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改制為最高行政法院)七十五年度判字第六八0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三六一三號判決、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二0二二號判決、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一二四一號判決、九十八年度判字第一三四八號判決、一00年度裁字第一五八四號裁定,就適用民法第三十條、第六六七條第一項所表示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認最高法院一00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八五號民事裁定,與行政法院(已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改制為最高行政法院)七十五年度判字第六八0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三六一三號判決、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二0二二號判決、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一二四一號判決、九十八年度判字第一三四八號判決、一00年度裁字第一五八四號裁定(下併稱最高行政法院裁判),就適用民法第三十條、第六六七條第一項(下併稱系爭規定)所表示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九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一一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一00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八五號民事裁定以上訴不合法為由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以:確定終局判決認四十六年間以合夥方式經營之復華中學,與六十二年間依法設立登記之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復華中學間,具有權利主體同一性之見解,顯然有誤,並與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間,就合夥組織與法人團體間是否具有權利主體同一性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云云。經查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均未適用系爭規定;且核聲請意旨所陳,僅在爭執確定終局判決與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就「權利主體同一性」之認定有異,並未具體指明此二審判機關就適用系爭規定所表示之見解間究有何歧異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18次會議
聲請人
沈振武、柯俊秋、柯俊英、柯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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