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602號
- 公布日期
- 97 年 01 月 1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15次會議
- 聲請人
- 臺灣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潘○炎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聲請再審,認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四三號及九十六年度台再字第六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規定,暨內政部(74)台內勞字第366681號、行政院(74)台人政壹字第36664號函,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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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聲請再審,認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四三號及九十六年度台再字第六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規定,暨內政部(74)台內勞字第 366681 號、行政院(74)台人政壹字第 36664 號函,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因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聲請再審,認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四三號及九十六年度台再字第六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及內政部(74)台內勞字第 366681號、行政院(74)台人政壹字第 36664 號函,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聲請人爭執 (1)確定終局判決適用勞基法第八十四條,及認定原因案件非公法事件所表示之見解違憲部分,顯屬法院認事用法問題,並非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2)釋字第三○五號解釋應予補充或變更部分,經核本院釋字第三○五號解釋,已闡釋甚詳,尚無文字晦澀或論證遺漏之情形且聲請人並非該解釋之原聲請人(本院大法官會議第六○七次會議決議、釋字第一五六號解釋參照),不生應予補充或變更解釋問題,以及(3)關於內政部(74)台內勞字第 366681號(聲請書誤植為 36664 號)與行政院(74)台人政壹字第36664號函釋違憲部分,聲請人僅泛言上開函釋違反法律優越與法律保留原則,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綜上所述,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15次會議
聲請人
臺灣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潘○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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