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抗字第十號民事裁定,違反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九十四條及第一百九十五條等所規定之形式審查要件,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抗字第十號民事裁定,違反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九十四條及第一百九十五條等所規定之形式審查要件,而與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三年度抗字第二五六號民事裁定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查聲請人所陳,並非指摘不同審判機關(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就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26次會議
聲請人
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