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339號
- 公布日期
- 98 年 07 月 3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43次會議
- 聲請人
- 游○萱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過失傷害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簡抗字第二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及第四百零四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過失傷害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簡抗字第二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及第四百零四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聲請人僅係以個人主觀見解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不當,並未具體指摘上開法律究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且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並非上開裁定所適用之法律,非屬得聲請解釋之對象。是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43次會議
聲請人
游○萱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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