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8年度憲二字第493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03 月 20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07091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4次會議
- 聲請人
- 唐智忠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380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修正公布之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3項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23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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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380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修正公布之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3項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23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380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修正公布之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3項之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23條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就詐欺罪判處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並無助於維護該罪所欲保護之法益,且強制工作本質上與徒刑無異,均屬剝奪人權之處分,系爭規定就同一犯罪行為給予強制工作及徒刑二種處罰,已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8條所保障之人身自由,且牴觸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一行為不二罰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及司法院釋字第471號解釋等語。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本件聲請人對系爭判決依法提起上訴後卻撤回上訴,未盡審級救濟程序,故系爭判決非屬上開規定所指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07091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4次會議
聲請人
唐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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