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967號
- 公布日期
- 99 年 10 月 0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65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匡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檢察署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一日台孝字第○九九○○○六八七○號函及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四六二五號刑事判決,適用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檢察署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一日台孝字第○九九○○○六八七○號函及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四六二五號刑事判決,適用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檢察署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一日台孝字第○九九○○○六八七○號函及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四六二五號刑事判決,適用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查其所陳,聲請人僅係對上開最高法院檢察署函所表示之見解有所爭執,惟最高法院檢察署並非審判機關;其函復亦與確定終局裁判有間,尚非得據以聲請統一解釋之對象,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65次會議
聲請人
陳○匡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