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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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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憲二字第550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02 月 05 日聲請人 胡明義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02 月 05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4229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4次會議
聲請人
胡明義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告訴傷害案件等,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北簡字第80號及97年度簡上字第85號刑事判決等,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告訴傷害案件等,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北簡字第80號及97年度簡上字第85號刑事判決等,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告訴傷害案件等,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北簡字第80號及97年度(聲請書誤植為98年度)簡上字第85號刑事判決(下分別稱系爭判決一及二)等,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檢察官曾對於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以無理由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二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等人除傷害聲請人外,又有暴力搶奪、持槍作案及實施偽證等犯行,法院卻未予追究,請求釋憲救濟、以符人權等語。惟查,聲請人並非確定終局判決之當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4229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4次會議

聲請人

胡明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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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563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