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9年度憲二字第550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02 月 05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4229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14次會議
- 聲請人
- 胡明義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告訴傷害案件等,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北簡字第80號及97年度簡上字第85號刑事判決等,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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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告訴傷害案件等,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北簡字第80號及97年度簡上字第85號刑事判決等,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告訴傷害案件等,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北簡字第80號及97年度(聲請書誤植為98年度)簡上字第85號刑事判決(下分別稱系爭判決一及二)等,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檢察官曾對於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以無理由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二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等人除傷害聲請人外,又有暴力搶奪、持槍作案及實施偽證等犯行,法院卻未予追究,請求釋憲救濟、以符人權等語。惟查,聲請人並非確定終局判決之當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4229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4次會議
聲請人
胡明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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