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457號
- 公布日期
- 106 年 06 月 1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59次會議
- 聲請人
- 林文國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公共危險案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交簡上字第440號刑事裁定,對未肇事酒醉駕車行為予以刑事處罰,且較肇事者為重,聲請統一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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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公共危險案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交簡上字第440號刑事裁定,對未肇事酒醉駕車行為予以刑事處罰,且較肇事者為重,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公共危險案件,檢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105年度交簡上字第440號刑事裁定,認為對於未肇事酒醉駕車行為予以刑事處罰,且較肇事者為重,聲請統一解釋。查上開裁定,係以同法院106年2月7日105年度交簡上字第440號刑事判決為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而裁定駁回聲請人提起之上訴,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以,酒醉駕車行為之處罰,應以有肇事者為限,對未肇事者予以刑事處罰,且較有肇事者為重,違反憲法保障人民於未傷害他人下之自由。惟查,聲請意旨並未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究與何其他不同系統審判機關(例如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令所表示之見解有所歧異,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59次會議
聲請人
林文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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