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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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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憲二字第135號

解釋日期 109 年 08 月 28 日聲請人 林金鋒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9 年 08 月 28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聲請人
林金鋒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搶奪等案件,認最高法院74年度台上字第6337號刑事判決、90年度台上字第3682號刑事判決及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執助義字第134號執行指揮書,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搶奪等案件,認最高法院74年度台上字第6337號刑事判決、90年度台上字第3682號刑事判決及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執助義字第134號執行指揮書,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搶奪等案件,認最高法院74年度台上字第6337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90年度台上字第3682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及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執助義字第134號執行指揮書(下稱系爭執行指揮書),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就系爭判決一部分,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74年度上重一訴字第73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一以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是就此部分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一);就系爭判決二部分,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7年度上訴字第566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以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是就此部分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7年度上訴字第566號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二)。至系爭執行指揮書部分,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再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如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是系爭執行指揮書並非上開大審法條文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

(三)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一、二,漠視聲請人所被判處之徒刑,其行刑權已逾越15年,應自行消滅,卻仍予以執行,致聲請人至今仍需在監服刑,有不法侵害聲請人權利之疑義,聲請解釋等語。

(四)核聲請人所陳,均與確定終局判決一及二之內容無涉,且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一及二所適用之何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聲請人

林金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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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056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