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4853號
- 公布日期
- 83 年 07 月 2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008次會議
- 聲請人
- 申國宗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申國宗聲請書為申請依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地政事務所拒絕適用司法院釋字第二九一號等解釋,發給地上權狀,再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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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申國宗聲請書為申請依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地政事務所拒絕適用司法院釋字第二九一號等解釋,發給地上權狀,再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所指桃園地政事務所對伊申請依時效取得地上權一案,拒絕適用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九一號及第三五○號解釋,發給地上權狀等情,聲請再予解釋,並非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08次會議
聲請人
申國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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