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4498號
- 公布日期
- 82 年 12 月 1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990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南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陳南誯聲請書為對司法院釋字第二九七號解釋有疑義,請再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陳南誯聲請書為對司法院釋字第二九七號解釋有疑義,請再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以其自訴楊勝雄圖利罪一案,最高法院八十年度台上字第九○四號刑事判決認為其非犯罪之被害人為由諭知不受理,有違憲之嫌,迭次聲請解釋(會台字第三九三二、三九八五、四○二○、四一四八、四三一八、四四九八號),均經本院大法官認與聲請要件不合,不受理在案。茲聲請人又以本院釋字第二九七號解釋謂是否為犯罪之被害人應依個別犯罪事實認定之,顯有不合,應依以前公布之解釋認定聲請人為直接被害人云云再請解釋,經核仍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990次會議
聲請人
陳南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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