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7年度憲二字第389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09 月 27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 聲請人
- 張家豪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強盜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非字第80號刑事判決,未經調查是否自首即予駁回上訴,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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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強盜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非字第80號刑事判決,未經調查是否自首即予駁回上訴,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強盜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非字第80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未經調查是否自首即予駁回上訴,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持同一確定終局判決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83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解釋,經核僅係就本案強盜罪是否成立自首乙事為認事用法之當否爭執,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一法律或命令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並無一語道及。又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聲請人
張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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