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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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憲二字第325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09 月 27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 聲請人
- 施吟青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告訴被告等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交付審判,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判字第30號刑事裁定,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55條及第258條之1至之4等規定,致審判案件有明顯重大違誤,嚴重侵害憲法保障聲請人之訴訟權等,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告訴被告等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交付審判,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判字第30號刑事裁定,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55條及第258條之1至之4等規定,致審判案件有明顯重大違誤,嚴重侵害憲法保障聲請人之訴訟權等,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告訴被告等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交付審判,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判字第30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55條(下稱系爭規定一)及第258條之1至之4(下合稱系爭規定二)等規定,致審判案件有明顯重大違誤,嚴重侵害憲法保障聲請人之訴訟權等,聲請解釋。其聲請意旨略以:1、聲請人與索尼公司因購買美容商品與服務發生爭議,向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出涉犯偽造文書等罪之告訴,經偵查後為不起訴處分;聲請再議,亦遭駁回再議之處分,續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聲請交付審判,竟亦遭駁回。乃主張確定終局裁定違反系爭規定一之「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無證據能力」及系爭規定二中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3項「得為必要之調查」等規定,致審判案件有明顯重大違誤,嚴重侵害憲法保障聲請人之訴訟權。2、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107年度上聲議字第999號檢察長駁回聲請人之再議處分,以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217號不起訴處分,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第251條第1項等規定,以及怠於偵查、起訴等職務,嚴重侵害聲請人權益,應宣告違憲。3、系爭規定二聲請交付審判制度,其調查證據之範圍,以偵查中之證據為限,致使人民訴訟權受阻而不能實現,應宣告違憲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指摘之系爭規定一、系爭規定二中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2及之4並未為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又檢察機關之駁回再議之處分及不起訴處分,並非大審法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亦不得據以聲請解釋;其餘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客觀上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律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聲請人
施吟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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