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041號
- 公布日期
- 105 年 07 月 2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44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進盛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認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一五三號刑事裁定,與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五年度聲字第一八二號刑事裁定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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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認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一五三號刑事裁定,與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五年度聲字第一八二號刑事裁定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認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一五三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與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五年度聲字第一八二號刑事裁定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有所犯於判決確定前之罪與判決確定後之數罪,但法無明文經判決確定之罪不得與不得假釋之案件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是應容許其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云云。核其所陳,並非指摘確定終局裁定適用何一法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令所表示見解有異之情事。是本件聲請,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該條第三項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44次會議
聲請人
陳進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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