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案由
為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二四一七號刑事判決違反著作權法第十條及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補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二四一七號刑事判決違反著作權法第十條及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案件聲請解釋憲法,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四0八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再為聲請,聲請意旨係在指摘上開判決未依科學鑑定原則釐清並認定事實,逕以登記註冊主義否定聲請人之原創著作應受著作權保障,違反訴訟程序正義,亦與著作權法第十條及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有違,因此並致聲請人遭智慧財產法院及普通法院民事庭相繼判決敗訴云云。惟查聲請人僅係上開刑事案件之告訴人,並非該案件受判決之人,自不得持該判決提起本件聲請。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