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7485號
- 公布日期
- 94 年 02 月 03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56次會議
- 聲請人
- 李震東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行政法院(現改為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二四七六號判決所適用之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八款但書,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行政法院(現改為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二四七六號判決所適用之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八款但書,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綜合所得稅事件,認行政法院(現改為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二四七六號判決所適用之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八款但書,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係就確定判決中有關國防部中山科學研究院發給之研究補助費(工作補助費)是否應認為薪資所得、得否免稅有所爭執,屬事實認定問題,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56次會議
聲請人
李震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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