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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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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憲二字第207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07 月 16 日聲請人 林繼文、林秋陽、林政義、潘金鑾、林聰文、林修任等6人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07 月 16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0122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9次會議
聲請人
林繼文、林秋陽、林政義、潘金鑾、林聰文、林修任等6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檢附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簡字第421號民事簡易判決等資料,具狀聲請本院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檢附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簡字第421號民事簡易判決等資料,具狀聲請本院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林繼文(代理人林金卿)、林秋陽、林政義、潘金鑾、林聰文、林修任等6人,因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檢附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簡字第421號民事簡易判決(下稱系爭簡易判決)等資料,具狀聲請本院解釋。其聲請書狀所述略以:聲請人等自民國26年即居於該地至今,有戶籍謄本為證,請求本院請彰化和美簡易法庭停止執行,以免其等無家可歸;並請本院依耕者有其田、三七五減租及公地放領等條例,放領給聲請人等。

(三)查聲請人等雖具狀明示聲請本院解釋,惟書狀中並未敘明聲請人等究有何憲法上權利遭受不法侵害,對於何等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等法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及聲請解釋之理由。又,聲請人中除林聰文外,均為其所檢附之系爭簡易判決之被告,其如不服該簡易判決,仍可上訴,故系爭簡易判決尚非得據以聲請本院解釋之確定終局裁判。至聲請人林聰文並非系爭簡易判決之相關當事人,其與本聲請案之關聯性,亦未表明於聲請書狀中。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0122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9次會議

聲請人

林繼文、林秋陽、林政義、潘金鑾、林聰文、林修任等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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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764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