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10年度憲二字第328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09 月 10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5625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22次會議
- 聲請人
- 周泓旭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認110年4月28日、110年5月1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10號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字第939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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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認110年4月28日、110年5月1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10號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字第939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認110年4月28日、110年5月1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10號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字第939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二刑事裁定提出抗告,經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合併裁定,以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關於限制被告出境、出海之要件,並未區分受限制之權利性質有重大差異之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對性質不同之事務,未為合理之差別對待,造成對大陸地區人民之被告產生系統性不利差別待遇,侵害其受憲法第10條保障之居住遷徙自由,有牴觸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等語。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況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要件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5625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2次會議
聲請人
周泓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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