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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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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0539號

解釋日期 101 年 05 月 18 日聲請人 李銀貴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1 年 05 月 18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88次會議
聲請人
李銀貴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聲請強制戒治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年度毒抗字第九八號刑事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一百七十一條及第七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聲請強制戒治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年度毒抗字第九八號刑事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一百七十一條及第七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強制戒治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年度毒抗字第九八號刑事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一百七十一條及第七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聲請意旨,僅係爭執法院未給予訴訟關係人言詞陳述機會,逕依系爭規定認定聲請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令入戒治處所實施強制戒治等事宜,核屬指摘法院認事用法為不當,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系爭規定究有何違反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88次會議

聲請人

李銀貴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8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495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