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3004號
- 公布日期
- 77 年 04 月 0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845次會議
- 聲請人
- 范揚馨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犯相同案件,法院分為兩判及強制辯護案件,法院未為被告指定辯護人,檢察官亦未蒞庭等事項是否違背法令,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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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犯相同案件,法院分為兩判及強制辯護案件,法院未為被告指定辯護人,檢察官亦未蒞庭等事項是否違背法令,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數次犯搶奪罪,法院有未指定公設辯護人為之辯護者,亦有檢察官未蒞庭執行職務者,其裁判是否違背法令,請求釋示等情,既未具體指陳原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845次會議
聲請人
范揚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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