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9年度憲二字第515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02 月 05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4229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14次會議
- 聲請人
- 粟振庭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返還遺產事件,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889號民事裁定,因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亡字第82號民事裁定牴觸憲法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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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返還遺產事件,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889號民事裁定,因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亡字第82號民事裁定牴觸憲法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返還遺產事件,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889號民事裁定,因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亡字第82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死亡宣告裁定),牴觸憲法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家上字第271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以上訴不合法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系爭死亡宣告裁定適用民法第9條第1項規定,將失蹤7年期間計入推定死亡時間,牴觸憲法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確定終局判決因而認定聲請人之亡母對其弟即受死亡宣告人之遺產並無繼承權,聲請人自無再轉繼承而取得受死亡宣告人遺產之繼承權,乃有違憲疑義等語。核其所陳,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4229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4次會議
聲請人
粟振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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