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846號
- 公布日期
- 103 年 02 月 1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14次會議
- 聲請人
- 粟振庭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0六七號、一0二年七月十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0六七號及一0一年九月六日一0一年度抗字第三六0號刑事裁定,與同法院刑事庭一0二年六月二十日院鎮刑酉一0二聲一七一三字第一0二000一九一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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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0六七號、一0二年七月十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0六七號及一0一年九月六日一0一年度抗字第三六0號刑事裁定,與同法院刑事庭一0二年六月二十日院鎮刑酉一0二聲一七一三字第一0二000一九一六號及一0二年七月二十九日院鎮刑酉九六聲減五0六七字第一0二000二三七一號函,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0六七號、一0二年七月十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0六七號刑事裁定(下併稱確定終局裁定)及一0一年九月六日一0一年度抗字第三六0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與同法院刑事庭一0二年六月二十日院鎮刑酉一0二聲一七一三字第一0二000一九一六號及一0二年七月二十九日院鎮刑酉九六聲減五0六七字第一0二000二三七一號函(下併稱系爭函),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三項規定:「送達向送達代收人為之者,視為送達於本人。」(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關於確定終局裁定部分,聲請意旨僅在爭執究否應依系爭規定送達,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令於客觀上究有何違反憲法之處,並未具體指明。關於系爭裁定及系爭函部分,其均非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14次會議
聲請人
粟振庭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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