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603號
- 公布日期
- 106 年 11 月 2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66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梅榮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行政執行事件,認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桃執忠105年牌稅執字第00077725號執行命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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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行政執行事件,認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桃執忠105年牌稅執字第00077725號執行命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行政執行事件,認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桃執忠105年牌稅執字第00077725號執行命令(下稱系爭執行命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執行命令侵害聲請人之權益,有違背憲法保障人民權益及法令之嫌等語。查系爭執行命令並非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是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66次會議
聲請人
陳梅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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