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7114號
- 公布日期
- 92 年 09 月 2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29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宗助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交抗字第一○五三號交通事件裁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交抗字第一○五三號交通事件裁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認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交抗字第一○五三號交通事件裁定採雷達測速儀之測速值為判定行車超速與否之基準,而非以個別車輛內速度表所標數值為判定,牴觸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十三條與第三十九條第十七款之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案件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議決不受理在案(第一二一七次會議決議)。茲聲請人此次仍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僅一再就超速判定之證據方法之當否為爭執,係屬法院之認事用法問題,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29次會議
聲請人
陳宗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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