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6846號
- 公布日期
- 91 年 10 月 2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01次會議
- 聲請人
- 鄧竹君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四四一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八十年五月十五日台財稅第八○○一○四五七二號函牴觸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二條,有違憲之疑義,又上開判決與該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二二八七號等判決見解有異,請解釋並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四四一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八十年五月十五日台財稅第八○○一○四五七二號函牴觸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二條,有違憲之疑義,又上開判決與該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二二八七號等判決見解有異,請解釋並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同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土地增值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四四一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八十年五月十五日台財稅第八○○一○四五七二號函牴觸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二條,有違憲之疑義,又上開判決與該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二二八七號等判決見解有異,聲請憲法解釋並統一解釋。核其所陳,關於前者,係當事人主張上開財政部函示以「納稅義務開始後,無固定日期」之查獲日為核課期間之起算日,無異無限制變相延長核課期間。惟查財政部八十年五月十五日台財稅第八○○一○四五七二號函係規定「移罰期間,應自不繼續耕作行為發生後開始起算。」非如當事人所言以「查獲日」起算,屬當事人對法令之誤解;關於後者,係同一審判機關法律見解內部如何統一之問題,並非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均有未合,依同法第五條第三項及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01次會議
聲請人
鄧竹君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