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333號
- 公布日期
- 100 年 12 月 0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82次會議
- 聲請人
- 孫鴻鈞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給付價款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重上更(一)字第五八號民事判決,所持眷村改建後配售原眷戶屬私法上買賣契約,而房地總價及輔助購宅款數額之核定,為行政處分,對該等行政處分不服,應依行政爭訟程序尋求救濟之見解,與行政法院(現改制為最高行政法院)五十四年判字第一七二號判例,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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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給付價款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重上更(一)字第五八號民事判決,所持眷村改建後配售原眷戶屬私法上買賣契約,而房地總價及輔助購宅款數額之核定,為行政處分,對該等行政處分不服,應依行政爭訟程序尋求救濟之見解,與行政法院(現改制為最高行政法院)五十四年判字第一七二號判例,以公地放領屬私法上買賣契約,所發生之私權關係之爭執,不得循行政爭訟程序以求救濟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給付價款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重上更(一)字第五八號民事判決,所持眷村改建後配售原眷戶屬私法上買賣契約,而房地總價及輔助購宅款數額之核定,為行政處分,對該等行政處分不服,應依行政爭訟程序尋求救濟之見解,與行政法院(現改制為最高行政法院)五十四年判字第一七二號判例,以公地放領屬私法上買賣契約,所發生之私權關係之爭執,不得循行政爭訟程序以求救濟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
(三)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九○號民事裁定,以上訴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是上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四)人民認民事確定終局判決所持之見解,與行政法院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判例見解有異者,非不得聲請統一解釋。惟確定終局判決所涉之眷村改建配售事件,與前開行政法院判例所涉公地放領事件不同,二者適用之法規不同。聲請人核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究係適用何一法律或命令表示見解,而與行政法院確定終局判決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表示之見解有異。是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82次會議
聲請人
孫鴻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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