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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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2255號
- 公布日期
- 103 年 10 月 2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23次會議
- 聲請人
- 王鵬欽、王鵬淞、王月卿、王莨融、王麗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租佃爭議及土地事務事件,認最高法院一0二年度台上字第三九0號民事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一0三年度裁字第九三六號裁定,及其所適用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司法院釋字第四00號、第四0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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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租佃爭議及土地事務事件,認最高法院一0二年度台上字第三九0號民事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一0三年度裁字第九三六號裁定,及其所適用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司法院釋字第四00號、第四0九號及第四二二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租佃爭議及土地事務事件,認最高法院一0二年度台上字第三九0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一0三年度裁字第九三六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司法院釋字第四00號、第四0九號及第四二二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依據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租用國有耕地,於該耕地經劃定參與市地重劃後,相關機關未經與聲請人協調同意或給予補償,逕行依據系爭規定辦理租約標示變更登記,劃定土地使用分區為機關用地,而未能保障其依據該耕地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之耕作權能,系爭規定未就此種情形予以例外規定,並給予補償,形同侵害其財產權;此項爭議應屬公法事件,然確定終局裁定竟認此係私法關係所生之爭議,依職權移送民事法院,侵害其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又確定終局判決未能審視認定系爭國有耕地租賃契約業已違反契約平等原則,又未能釐清該爭議於公、私法之適用領域,妥適適用系爭規定以保障聲請人得終止該租賃契約並請求補償之權利,均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生存權、財產權、憲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保障農民生活之規定不符,有違司法院釋字第四00號、第四0九號及第四二二號解釋之意旨等語。核其所陳,乃係爭執法院就該耕地租賃契約之性質、有無終止契約之事由、系爭土地經重劃整編為機關用地後應否予以補償及得否提起行政訴訟等所為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明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又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聲請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23次會議
聲請人
王鵬欽、王鵬淞、王月卿、王莨融、王麗華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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