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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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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統二字第15號

解釋日期 108 年 09 月 27 日聲請人 POPQUEENENTERPRISESLIMITED、LAN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8 年 09 月 27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聲請人
POP QUEEN ENTERPRISES LIMITED、LANCO CLASSIC ENTERPRISES LIMITED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撤銷仲裁決定聲請再審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11號民事裁定適用仲裁法第15條第1項及第19條所表示之見解,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仲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適用同一法律所表示之見解相歧,聲請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撤銷仲裁決定聲請再審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11號民事裁定適用仲裁法第15條第1項及第19條所表示之見解,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仲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適用同一法律所表示之見解相歧,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且其聲請,應於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內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撤銷仲裁決定聲請再審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11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適用仲裁法第15條第1項及第19條(下併稱系爭規定)所表示之見解,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仲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適用同一法律所表示之見解相歧,聲請統一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裁定認仲裁人即便受迴避之聲請,仍得繼續組成認定應否迴避之仲裁庭,而不違反系爭規定,有悖於最高法院歷來見解,明顯錯誤;確定終局裁定與系爭裁定之見解歧異,明顯衝突、相互矛盾等語。核其所陳,並非指摘不同審判系統法院(例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就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有所歧異。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規定均有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聲請人

POP QUEEN ENTERPRISES LIMITED、LANCO CLASSIC ENTERPRISES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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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783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