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交通裁決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193號行政訴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交通裁決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193號行政訴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名下車輛是機車並非汽車,數月來緊靠路邊停車,人行道亦屬道路之一。警察竟先以機車是汽車為由,禁止停放人行道,後以機車未停放停車格為由,任意開單,應宣告警察機關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無效,並重新訂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等語。核其所陳,僅係就個案爭執機關認事用法之當否,對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一法令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並無具體指摘。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2938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3次會議
聲請人
謝宗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