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468號
- 公布日期
- 98 年 11 月 2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47次會議
- 聲請人
- 姚0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抗字第四四二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未就遲延上訴日期之原因與聲請回復原狀之關係予以審酌,且監所人員未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及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二條之一規定,逕命聲請人塗改訴狀遞交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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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抗字第四四二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未就遲延上訴日期之原因與聲請回復原狀之關係予以審酌,且監所人員未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及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二條之一規定,逕命聲請人塗改訴狀遞交日期,有違憲法第十六條規定,聲請解釋;並就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各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抗字第四四二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未就遲延上訴日期之原因與聲請回復原狀之關係予以審酌,且監所人員未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下稱系爭規定二)及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二條之一規定,逕命聲請人塗改訴狀遞交日期,有違憲法第十六條規定,聲請解釋;並就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聲請統一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於羈押期間向監所遞交上訴書狀,監所人員未依系爭規定二及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二條之一附記接受日期,逕以「遞狀日期押隔日」而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並因監所人員變造上訴狀,致延誤其上訴日期,而確定終局裁定未就系爭規定一之構成要件與上開之原因事實加以審酌,均有違憲法第十六條之規定云云。核其所陳,就聲請憲法解釋部分,僅係以個人主觀見解指摘監所人員延誤其上訴日期,不當侵害其權利,乃屬爭執確定終局裁定認事用法之當否;且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二條之一並未於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尚不得據以聲請解釋。就聲請統一解釋部分,亦非為不同審判機關間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是本件聲請,核均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各該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47次會議
聲請人
姚0華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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