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638號
- 公布日期
- 96 年 11 月 3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14次會議
- 聲請人
- 盛○璉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再審,認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四年度抗字第六二號及九十六年度再抗字第十九號民事裁定適用法律,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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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再審,認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四年度抗字第六二號及九十六年度再抗字第十九號民事裁定適用法律,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因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再審,認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四年度抗字第六二號及第九十六年度再抗字第十九號民事裁定適用法律,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聲請人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要非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14次會議
聲請人
盛○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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