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6185號
- 公布日期
- 88 年 12 月 17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131次會議
- 聲請人
- 楊世滇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一六六九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三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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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一六六九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三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對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一六六九號刑事判決,適用該條例第三條第三項諭知其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認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第八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盡其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茲聲請人經前開法院判決後,既未依法定程序提起上訴,以謀求救濟,該判決於焉確定,則衡以上開之說明,其為本件之聲請,即難謂為合法。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三項,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31次會議
聲請人
楊世滇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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