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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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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7541號

解釋日期 94 年 02 月 03 日聲請人 萬國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鄭錺鈿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4 年 02 月 03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256次會議
聲請人
萬國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鄭錺鈿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判字第八八五號判決與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四0七五號刑事判決,適用同一法律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判字第八八五號判決與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四0七五號刑事判決,適用同一法律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判字第八八五號判決與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四0七五號刑事判決,適用同一法律所表示之見解有異,侵害其權利,聲請統一解釋。查其所陳,乃在指摘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判字第八八五號判決採用證據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之當否問題,次查上開二確定終局裁判,於適用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時,均參照該項規定立法理由,同認該項規定旨在規範多層次傳銷之經營,其參加人不得以介紹他人加入為主要來源,應著重於推廣或銷售合理市價之商品或勞務,苟可認定多層次傳銷之參加人顯著係以介紹他人加入為其收入來源,即構成違反該項規定,並非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不同系統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見解有異。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不符,依同條第三項之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56次會議

聲請人

萬國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鄭錺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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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624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