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7年度統二字第15號
- 公布日期
- 107 年 12 月 1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86次會議
- 聲請人
- 蔡廖杭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及其再審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77號及105年度再易字第41號民事判決,與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3293號民事判決及司法院中華民國72年5月27日祕台廳一字第1369號函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及其再審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77號及105年度再易字第41號民事判決,與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3293號民事判決及司法院中華民國72年5月27日祕台廳一字第1369號函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且其聲請,應於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內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第1 項第2款及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及其再審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77號及105年度再易字第41號民事判決(下依序稱確定終局判決及再審判決),與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3293號民事判決及司法院中華民國72年5月27日祕台廳一字第1369號函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惟查確定終局判決之日期為105年10月31日;再審判決之日期為106年6月27日,本件聲請係於107年8月21日由本院收文,均已逾三個月之法定聲請期限;且核聲請人所陳,亦非指摘確定終局判決及再審判決適用何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不同系統審判機關(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歧異之情事。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規定均有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86次會議
聲請人
蔡廖杭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