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4308號
- 公布日期
- 82 年 01 月 0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966次會議
- 聲請人
- 邱辰俊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無執行名義而為執行,致聲請人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侵害,請予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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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無執行名義而為執行,致聲請人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侵害,請予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認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無執行名義而為執行,致聲請人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請求解釋。但並未指明何項確定裁判,適用何項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966次會議
聲請人
邱辰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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